4.3 自然排烟设施


问题一:关于《烟规》4.3.2 、4.3.4条中工业建筑的自然排烟设施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关于工业建筑的自然排烟设施有如下疑问:
    1、《烟规》4.3.4-1 当设置在外墙时,自然排烟窗(口)应沿建筑物的两条对边均匀设置。其自然排烟窗沿建筑物的两条对边均匀设置是对整个工业建筑而言的,对于单个的防烟分区是否也需要按两条对边均匀设置?如建筑内被墙体分隔为没有自然对流条件的房间,但单侧可开启外窗满足自然通风要求,是否也需要考虑机械排烟?
    2、《烟规》4.3.4-2 当设置在屋顶时,自然排烟窗(口)应在屋面均匀设置且宜采用自动控制方式开启。如个别间距进深较大,外墙上的自然排烟窗不满足最远点距离要求,可否在屋顶局部设置排烟窗,满足对流条件,如下图所示:
    不满足在屋面均匀设置的要求,是否可行?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 《川渝地区》第三十三条:
    采用自然排烟方式的工业建筑,当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10.7m 时,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建筑空间净高大于 10.7m 时,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空间净高的 2.8 倍。
    二、 《浙江》7.2.14:
    对于采用自然排烟方式的丙类、丁类工业建筑,当其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 10.7m 时,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30m;当其建筑空间净高大于 10.7m 时,该水平距离不应大于空间净高的 2.8 倍。
    三、 《浙江》7.2.15:
    对于排烟窗(口)沿建筑物转角相邻两条边布置的厂房、仓库,当采用自然排烟时,其排烟窗(口)应结合防烟分区沿两边外墙均匀布置,且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30m。
    对于仅有一面外墙可设置排烟窗(口)的厂房、仓库,当采用自然排烟时,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其建筑空间净高的 2.8 倍,且不应大于 30m。
    四、 《江苏》(二)排烟类7: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3.2 条,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如何确定?是取 30m 和 2.8 倍空间净高的小值,还是取比较后的大值?
    答:对于采用自然排烟方式的工业建筑,当其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 10.7m 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30m;建筑空间净高大于 10.7m 时,该水平距离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 2.8 倍。
    五、 《山东》3.0.31: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3.2条,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其水平距离上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2.8倍,当此类建筑净高较小时,执行难度较大,如何解决?第4.3.4条,厂房、仓库的自然排烟窗不符合对边设置要求时,应如何考虑?
    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米,具有普遍性。对于采用自然排烟方式的丙类、丁类工业建筑,当其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10.7m时,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其建筑空间净高大于10.7m时,该水平距离不应大于空间净高的2.8倍。
    当自然排烟窗不符合《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3.4.1条设置时,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排烟窗(口)应设置于储烟仓内。
    采用自然排烟时,需要考虑补风,补风系统设置应满足《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5节要求,补风口应设置在室内1/2高度以下,且不高于10m。
    六、 《广州》2.5:
    按《防排烟标准》第4.3.4 条,厂房、仓库的自然排烟窗(口)设置在外墙时,应沿建筑物的两条对边均匀设置;两条对边自然排烟窗(口)需均匀设置是指每个防火分区还是防烟分区,部分工业建筑两条对边均设有排烟窗,但因排烟口距离不满足上述规范第4.3.2 条要求,设计采用挡烟垂壁划分不同的防烟分区,靠窗的防烟分区采用自然排烟,内区距离排烟窗较远的采用机械排烟,对于靠窗的防烟分区只有一侧设有自然排烟口,但对于整个防火分区对流仍存在,是否可行?
    答:两条对边需均匀设置自然排烟窗(口)是指每个防火分区;当防火分区内的侧墙上设置的外窗可形成对流,且需自然排烟的防烟分区满足自然排烟条件时可以。
    七、 《湖南》问题20:
    厂房于屋顶设置的无动力涡旋式通风器是否可以认为是自然排烟?
    处理意见:无动力涡旋式通风器的风量、风压、与防烟分区内任一点的距离满足 GB51251-2017 第 4.3.2 条要求可考虑自然排烟,但应提供计算书。
    八、 《湖南》问题21:
    对于层高只有 3~4m 间的厂房,采用自然排烟时,是否一定要满足排烟口的距离不大于层高 2.8 倍的要求?
    处理意见:根据 GB51251 第 4.3.2 条执行,不满足 2.8 倍要求时需设置机械排烟,按“必须修改(消防安全)”处理。
    九、 《湖南》问题22:
    长沙暖通协会会议纪要关于工业建筑丙类仓库和厂房自然排烟的规定:
    规范上的规定如下:
    “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其水平距离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 2.8 倍;当公共建筑空间净高大于或等于 6m,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其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37.5m。”
    对于实际工程中越来越多的办公性质的多层智慧厂房或是其他原因改造过来的高层厂房(例如: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实际建筑为住宅,图面标注厂房),每个房间面积 100~200m2 之间,且仅有一面开窗,如按上述协会纪要的规定,每个房间均需设置机械排烟系统,在实际工程中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
    处理意见:满足 GB51251-2017 第 4.3.2 条及表 4.6.3,可采用自然排烟,不满足则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按“必须修改(消防安全)”处理。
    十、 《湖南》问题23:
    GB51251-2017 第 4.3.4(1)是对整栋厂房、仓库而言还是对厂房、仓库内的每一个房间而言或是对每一个防烟分区而言?例如一个厂房通过隔墙分成几个不同工艺区时,不能形成两条对边设置自然排烟窗的情况等。
    处理意见:满足 GB51251-2017 第 4.3.2 条及表 4.6.3,可采用自然排烟,不满足要求需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按“必须修改(消防安全)”处理。
    十一、《中筑城》二、排烟部分3:
    平面矩形工业建筑设置外墙自然排烟,当短边能对开均匀布置排烟窗而长边仅有一面可设置外窗,其长边的外窗能否计入排烟窗有效面积?均匀布置的度如何把握。
    GB51251-2017第4.3.4条厂房、仓库的自然排烟(口)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设置在外墙时,自然排烟窗(口)应沿建筑物的两条对边均匀设置;。。。当工业建筑的两侧短边的高位均匀、对称布置。
    十二、 《海南》6.6.6:
    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其水平距离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 2.8 倍;当公共建筑空间净高大于等于6m,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其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37.5m。
    总结分析:
    关于咨询《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的复函-3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已回复,关于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对于建筑内空间净高大于10m的工业建筑,可按不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2.8倍进行设计,对于其他情形上述水平距离均应按不大于30m的基本要求进行设计。上述各地大都按空间净高大于10.7m的工业建筑考虑。也有个别地方按规范原文考虑,例如 《湖南》
    对于对流条件是限定在建筑内还是防烟分区内,才可以采用自然通风?《烟规》4.3.4 条文解释:对工业建筑的排烟措施,由于其采用的排烟方式较为简便,更需要均匀布置,根据德国等国家的消防技术要求,结合我国的工程实践,强调了均匀布置的控制指标。在侧墙上设置的,应尽量在建筑的两侧长边的高位对称布置,形成对流,窗的开启方向应顺烟气流动方向,在顶部设置的,火灾时靠人员手动开启不太现实,为便于火灾时能及时开启,最好设置自动排烟窗。综上所述,能实现防烟分区内的对流是最理想的自然通风方式。

问题二:关于《烟规》4.3.3-2条中自然排烟口的开启形式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烟规》4.3.3-2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形式应有利于火灾烟气的排出。何种方式属于易于烟气排出的窗(口)?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 《广州》1.4:
    房间能否向外走廊(上面有板,侧面敞开)开窗排烟?
    答:如建筑认定为室外空间,则可以。其余特例按不同情况特殊分析(以不影响人员疏散为原则)。
    条文解释:当外走廊兼疏散走道功能,考虑排出的烟气可能影响疏散,则不应利用该外窗进行排烟;当外走廊不兼疏散走道功能,如类似阳台功能时,则可利用该外窗进行排烟。
    二、 《广州》2.2:
    《防排烟标准》中 4.3.3-2 条“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形式应有利于火灾烟气的排出;”所指的:有利于火灾烟气的排出的排烟窗(口)的开启形式是指何种窗,大于200m²的排烟房间可否使用上悬窗,其开窗角度如何设定。
    答:大于200m²的排烟房间,其设置在外墙上的单开式自动排烟窗宜采用下悬外开式,当采用上悬窗时,其有效面积计算按开启外窗两侧扇形面积之和,且有效面积取值不应大于外窗面积。
    三、 《广西制冷学会》27:
    对于有建筑外廊区域的房间,房间靠近外廊侧的窗可否算外窗?
    答:若外廊未设外窗等与室外的隔断措施,即第27条所述的“敞开式外廊”,靠外廊侧的窗可算做外窗。
    四、 《山东》3.0.18: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2.3条,设置排烟设施的建筑内,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位应设置挡烟垂壁等设施。顶层和走道连通的敞开楼梯间,楼梯间的窗户是否可以作为走道的自然排烟窗?
    疏散楼梯间窗户均不可作为走道自然排烟窗使用,其余非疏散楼梯间的窗户可作为走道的自然排烟窗,但应在储烟仓以内。
    五、 《山东》1.0.29:
    当房间面积大于200㎡时,自然排烟窗(口)开启方向有何要求?设置在外墙时必须(或者应)采用下悬外开式,设置在屋面时必须(或者应)采用对开式或百叶?
    根据《建筑防排烟标准》要求宜采用下悬窗/对开式/百叶式,当采用上悬窗或其它类型时,应设置在储烟仓内,其有效开启面积按《建筑防排烟标准》及配套图集执行。
    总结分析:
    依《烟规》4.3.3-2条文解释:设置在外墙上的单开式自动排烟窗宜采用下悬外开式,设置在屋面上的自动排烟窗宜采用对开式或百叶式。
    依《烟规》4.3.3-3 当房间面积不大于200㎡时,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方向可不限。

问题三:关于《烟规》第 4.3.3.1、4.4.12.2 条,“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 的区域”,这两条中的“走道”是否受“空间净高不大于3m”约束的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此两处条款一直有语义上的争议,容易引起误读。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 《广西制冷学会》31:
    第  4.3.3.1、4.4.12.2  条,“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 的区域”,这两条中的“走道”是否受“空间净高不大于3m”约束?
    答:这两条中,走道”与“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是并列关系,即对走道而言,不论高度,其自然排烟口或机械排烟口均可设在其净空高度1/2以上。
    总结分析:
    《烟规》实施以后,很长一段时间执行了错误的解读:走道的空间净高也需不大于3m。这里的语序如果调整一下就不会有歧义了,比如: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 的区域、走道。

问题四:关于《烟规》4.3.6条中建筑面积大于2000㎡的体育比赛厅(含观众厅)等厅室,其自然排烟窗是否应分区、分组设置集中手动开启装置和自动开启设施的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烟规》4.3.6中净空高度大于9m的中庭、建筑面积大于2000m2的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尚应设置集中手动开启装置和自动开启设施。其中“等场所”是哪些?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 《浙江》7.2.16:
    除《防排烟标准》第 4.3.6 条规定的场所外,建筑面积大于 2000㎡的体育比赛厅(含观众厅)等厅室,其自然排烟窗也应分区、分组设置集中手动开启装置和自动开启设施。
    选用自动排烟窗时,其整窗(由窗体、执行机构、控制系统、管路(线)等组成)的完全开启时间、开启角度、启动方式等性能应满足《防排烟标准》要求,并宜考虑防失效保护等技术措施。
    二、 《海南》6.6.7:
    自然排烟窗(口)设置在外墙上时,自然排烟窗(口)应在储烟仓以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 3m的区域的自然排烟窗可设置在室内净高度的 1/2 以上。
    自然排烟窗(口)应沿火灾烟气的气流方向开启。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设置在高位不便于直接开启的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距地面高度1.3~1.5m的手动开启装置。
    净空高度大于9m的中庭以及建筑面积大于2000㎡的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体育比赛厅(含观众厅)、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码头)候车(候船)室等高大空间厅室,其自然排烟窗还应设置分区、分组集中手动开启装置和自动开启设施。对于单个空间建筑面积大于2000㎡的人员密集型丙类生产车间,当设置自然排烟设施时可参照执行。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和关闭动作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总结分析:
    对于建筑面积大于 2000㎡的体育比赛厅(含观众厅)等厅室,由于自然排烟窗设置位置通常较高(如顶部或外墙上),且区域较大,为保证火灾时自然排烟窗能及时、顺利开启,本条文要求排烟窗应具有现场集中手动开启、现场手动开启和温控释放开启功能;或者与报警联动。

问题五:关于自然排烟口与安全出口距离的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烟规》4.4.12-5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此条规定是否也约束自然排烟口?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 《江苏》(二)排烟类11:
    自然排烟口是否需要与安全出口距离 1.5m 以上?
    答:《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4.12-5 条是4.4机械排烟设施的章节内容,自然排烟口不适合该条文,因此可不执行。但自然排烟口的位置设置应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3.3-5条要求:设置在自然排烟窗(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0m。当然在设计中应尽可能加大自然排烟口与安全出口的距离。
    二、 《山东》1.0.20:
    直通室外的疏散门能否算作自然排烟口?
    直通室外的疏散门如上部敞开空间在储烟仓以内时,可开启部分可计入自然排烟口面积。
    十一、《中筑城》二、排烟部分21:
    GB51251-2017第4.4.12条,排烟口应与附近安全出口的水平距离不小于1.5米,室内的自然排烟口是否也属于排烟口的范畴?
    答:GB51251-2017第4.4.12-5条“5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属于“机械排烟设施”章节,针对机械排烟口与安全出口相邻的水平距离室内的自然排烟口与安全出口相邻的水平距离可参照执行。
    总结分析:
    《烟规》4.4.12-5,是针对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口而言的。自然排烟口无要求。有条件时尽量远离。
这是《烟规》图示15K606第79页示意,后来出了更正,如下:
综上,规范没有规定自然排烟口距离安全出口的距离。

问题六:关于《烟规》4.3.5条中排烟系统自然排烟窗有效面积的计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海南》地标与《烟规》4.3.5略有出入,当采用悬窗时,其开窗角等于70°的计算方法并入小于70°内,是否合适?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 《海南》6.6.5:
    自然排烟窗(口)开启的有效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采用开窗角不小于70°的悬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面积计算;当开窗角小于 70°时,其面积应按窗最大开启时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 当采用开窗角不小于 70°的平开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面积计算;当开窗角小于 70°时,其面积应按窗最大开启时的竖向投影面积计算;
    3 当采用推拉窗时,其面积应按开启的最大窗口面积计算;
    4 当采用百叶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有效开口面积计算;
    5 当平推窗设置在顶部时,其面积可按窗的 1/2 周长与平推距离乘积计算,且不应大于窗面积;
    6 当平推窗设置在外墙时,其面积可按窗的 1/4 周长与平推距离乘积计算,且不应大于窗面积。
    总结分析:
    依《烟规》4.3.5条文解释,可开启外窗的形式有上悬窗、中悬窗、下悬窗、平推窗、平开窗和推拉窗等,如图6所示。在设计时,必须将这些作为排烟使用的窗设置在储烟仓内。如果中悬窗的下开口部分不在储烟仓内,这部分的面积不能计入有效排烟面积之内。
    在计算有效排烟面积时,侧拉窗按实际拉开后的开启面积计算,其他形式的窗按其开启投影面积计算,可见图6,用式(1)计算:
Fp=Fc·Sinα                  (1)
式中:Fp——有效排烟面积(m²);
      Fc——窗的面积(m²);
      α——窗的开启角度。
    当窗的开启角度大于70°时,可认为已经基本开直,排烟有效面积可认为与窗面积相等。
    对于悬窗,应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对于推拉窗,应按垂直投影面积计算。
    当采用百叶窗时,窗的有效面积为窗的净面积乘以遮挡系数,根据工程实际经验,当采用防雨百叶时系数取0.6,当采用一般百叶时系数取0.8。
当屋顶采用平推窗时,其面积应按窗洞周长的一半与平推距离的乘积计算,但最大不超过窗洞面积[如图6(e)];当外墙采用平推窗时,其面积应按窗洞周长的四分之一与平推距离的乘积计算,但最大不超过窗洞面积[如图6(f)]。
可开启外窗的示意图

问题七:关于《烟规》4.3.6条中的可熔性采光带(窗)的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烟规》4.3.7中“尚宜”与“不应”是否有分歧?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 《江苏》(三)其他8:
    如何理解《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3.7 中的“尚宜”与 4.3.7.1 条的“不应”之间的条件关系?
    答:“尚宜”、“宜”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应”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3.7  条:除洁净厂房外,设置自然排烟系统的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的制鞋、制衣、玩具、塑料、木器加工储存等丙类工业建筑,除自然排烟所需排烟窗(口)外,尚宜在屋面上增设可熔性采光带(窗),其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或采用钢结构屋顶,或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屋面板的建筑,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10%;
    2)其他建筑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5%。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的制鞋、制衣、玩具、塑料、木器加工储存等丙类厂房,仓库等工业建筑其火灾荷载较大,火灾规模发展迅速,只有迅速、大量排烟排热,才能更好地保护结构不坍塌,同时为消防救援提供更有利的环境。因此还宜在屋面增设可熔性采光带(窗)。所以正文中提出“尚宜”:在设置满足标准要求的自然排烟窗(口)外,还宜增加可溶性采光带(采光窗)作为补充。
    由于采光带(窗)只有在火灾烟气达到一定温度时才会熔化而具备排烟效果,其发挥排烟效能时的火灾规模较大,因此所需要的排烟排热面积也应适当增加,所以正文中对第 1/2 款的建筑提出了增设的可熔性采光带(窗)的面积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10%或5%。
    二、《中筑城》二、排烟部分13:
    如何理解GB51251-2017第4.3.7中的“尚宜”与4.3.7.1条的“不应”之间的条件关系?
    答:GB51251-2017第4.3.7除洁净厂房外,设置自然排烟系统的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塑料、木器加工储存等丙类工业建筑,除自然排烟所需排烟窗(口)外,尚宜在屋面上增设可熔性采光带(窗),其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或采用钢结构屋顶,或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屋面板的建筑,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10%;
    2 其他建筑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5%。
    丙类厂房,仓库、工业建筑和钢结构的屋顶承重的建筑,其火灾荷载较大,火灾规模发展迅速,只有迅速、大量排烟排热,才能更好地保护结构不坍塌,同时为消防救援提供更有利的环境。因此宜在屋面增设可熔性采光带(窗)。所以正文中提出“尚宜”:在设置满足标准要求的自然排烟窗(口)外,尚宜增加可溶性采光带(采光窗)作为补充。
    由于采光带(窗)只有在火灾烟气达到一定温度时才会熔化而具备排烟效果,其发挥排烟效能时的火灾规模较大,因此所需要的排烟排热面积也应适当增加,所以正文中提出了增设的可熔性采光带(窗)的面积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10%或5%。
    总结分析:
    丙类厂房,仓库、工业建筑和钢结构的屋顶承重的建筑,其火灾荷载较大,火灾规模发展迅速,只有迅速、大量排烟排热,才能更好地保护结构不坍塌,同时为消防救援提供更有利的环境。因此宜在屋面增设可熔性采光带(窗)。
    由于采光带(窗)只有在火灾烟气达到一定温度时才会熔化而具备排烟效果,其发挥排烟效能时的火灾规模较大,因此所需要的排烟排热面积也应适当增加。
    对于新建工程,“宜”或“尚宜”尽量按“应”条款设置,对于既有建筑改造,确有困难,可以选择不增设可熔性采光带(窗)。

问题八:关于建筑外墙采用玻璃幕墙,如何考虑排烟设施的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玻璃幕墙上是否可以设置可开启外窗?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 《广州》6.2:
    建筑外墙使用玻璃幕墙时,设置自然排烟设施却是很困难和无法满足要求的,建议应规定此类房间必须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答:不建议一刀切超规范要求。根据《建规》8.5.3、8.5.4 条,并非地上所有的房间均需设排烟;若需要排烟的房间,外墙玻璃幕墙上可设置可开启扇,来满足自然排烟的要求;若采用自然排烟确实有困难时,方考虑设置机械排烟。
    总结分析:
     《广州》的说法是合理的。依《建规》第8.5节内容,需要设置排烟的场所,如外墙玻璃幕墙可以设置可开启扇,满足自然排烟要求即可。若采用自然排烟确实有困难时,方考虑设置机械排烟。

问题九: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6m的场所自然排烟窗有效面积,设计中按占地面积2%还是5%执行?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6m的场所,《烟规》4.6.3规定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该房间建筑面积2%的自然排烟窗(口);《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6.2.4采用自然通风的生活、工作的房间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5%;厨房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0%,并不得小于0.60m2。具体开窗有效面积如何掌握?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 《广西制冷学会》37:
    《标准》规定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6m的场所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不小于建筑面积的2%:但地标《建筑消防设计规范第1部分:南宁市民用建筑》(DB/45T 973-2014)相应的要求为5%。设计中按2%还是5%执行?
    答: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执行。
    总结分析:
    自然通风的房间,火灾时的自然排烟窗有效面积按《烟规》执行,其有效面积应全部设于储烟仓范围内 ;对于平时通风的可开启外窗,《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要求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5%,此处的开窗面积没有高度要求。火灾是不经常发生的,平时的使用要求很重要,不能仅为了消防要求,而忽略了平时的品质。也就是说,采用自然通风的生活、工作的房间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5%;厨房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0%,并不得小于0.60m2。其中至少2%要开在储烟仓范围内,用于排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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